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533号
原告:***万合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PU173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恒大绿洲15号904)。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代理人:熊希,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必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喆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90597517H,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锦花园80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姜义。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扬,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万合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喆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万合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合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合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万合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18072元,减半收取9036元,由原告***万合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徐振安
人民陪审员 李明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黄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