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91民申3号
原审原告:湖北喆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当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锦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90597517H。
法定代表人:姜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宜昌赛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ARDTXH。
法定代表人:杨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东站路**205005854887922。
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湖北喆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当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宜昌赛倍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鄂0591民初4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冬仙
审判员 娄晓春
审判员 谷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