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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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6执18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花园东大道165号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613441234。
法定代表人:王逢垚。
被执行人:陈剑炤,男,1982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剑炤(2022)浙0726执181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浙0726民初1332号判决书已于2022年6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浙江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陈剑炤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60734.9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剑炤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前往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剑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陈剑炤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剑炤采取了限制消费、失信、罚款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因被执行人陈剑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726执18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应敏
审判员童美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