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意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创意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新嘉辉演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执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意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演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的(2019)鄂06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创意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穆建江与被执行人*****演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华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查询系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602民初86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刚
审判员  郑玉梅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皓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