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765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N44RH3G,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天印大道1369号广博苑03幢1116室。
经营者:**,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道飞、朱文文(实习),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5510602Y,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1号5幢。
法定代表人:方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百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才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