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景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3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景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星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景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叶公司)、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绿公司)、威海市星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依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2)鲁10民终25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次债务人百绿公司、星樾公司对被执行人景叶公司应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故本院向次债务人百绿公司、星樾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次债务人签收后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的次债务人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