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288号
申请人:青岛金建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区***街道港西社区北海工业园A座2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DF4WN9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大枣园社区功德坊路14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0330102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1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5510602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金建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金建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0024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自愿提供保险金额为100243元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2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姣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