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1808号 原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1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5510602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湖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QX29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2元,减半收取1831元,由原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 鑫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吉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