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4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某(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119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元,2、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7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2022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某某(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前川街道办事处工程款收入。
3、2022年11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11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119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 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