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6729号
原告:威海鑫威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峰路4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景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向阳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1号5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威海市星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中南**小区2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威海鑫威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景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星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威海鑫威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鑫威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鑫威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1元,由威海鑫威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