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4362号
原告:崂山区***建筑工程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6号6号楼2**1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2MA3N53XC7R。
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百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1号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5510602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大枣园社区功德坊路1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0330102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崂山区***建筑工程部(以下简称为“***工程部”)与被告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部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崂山区***建筑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崂山区***建筑工程部负担。
审 判 员 **姣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