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财保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西岭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静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林,女,住四川省浦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奥菲克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青霞街道雪山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唐建明,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西岭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奥菲克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川0129财保9号民事裁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西岭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西岭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奥菲克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大邑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的房产(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6号、业务件号权23xxxxx)和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大邑国用20xx第xx号、大邑国用20xx第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