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2166号
原告:四川奥菲克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青霞街道雪山大道一段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679676583Q。
法定代表人:唐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翎壹,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顺聚千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WTJB71。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奥菲克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顺聚千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奥菲克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奥菲克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