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民申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宪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银翔大街4号壹号公寓B区B7号楼1032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工程部主任。
一审被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一审被告: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及一审被告**、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2民终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余 慧 玲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吴 晓 琴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登
书 记 员 秦 玉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