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

买买提库尔班·加帕尔、***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641号 原告:买买提库尔班加帕尔,男,1984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尔泥沙汗买吐送,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90953107J,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1336051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号1号楼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悦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8JA5F2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经济新区和***D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6MA78XL8G6A,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托格日尕孜乡喀日巴格村文化站对面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买买提库尔班加帕尔与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悦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买买提库尔班加帕尔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买买提库尔班加帕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买买提库尔班加帕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63元,由原告买买提库尔班加帕尔负担。 审判员 阿依夏木古丽帕塔尔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祖力** ***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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