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643号
原告:****阿卜杜拉,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尔泥沙汗买吐送,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12569095310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00076133605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悦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1MA78JA5F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6MA78XL8G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卜杜拉与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悦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阿卜杜拉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阿卜杜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卜杜拉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3元,由原告****阿卜杜拉负担。
审判员 吐 热 尼 沙 玉 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库尔班妮萨麦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