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3313号
原告:万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江西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万某与被告江西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