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3执83号
淮安丰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淮安丰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下称淮安丰硕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20)宿仲调字第2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款项33706元及仲裁费1000元,本案执行费421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以电子(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汇入执行款3512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421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34706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淮安丰硕公司的指定帐户。至此,申请执行人淮安丰硕公司申请执行宿迁仲裁委员会(2020)宿仲调字第20号仲裁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