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3民初1899号
原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宫桥村石灰岭308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75010756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菊兴,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诗万,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龙洲商贸城7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31722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福建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4元,撤诉减半收取3032元,由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五连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