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平县象洞镇光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1509号
原告:福建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31722Y,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龙洲商贸城7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雄,龙岩市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荣,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武平县象洞镇光彩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4ME1043185W,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象洞镇光彩村。
法定代表人:谢文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福建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平县象洞镇光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德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妍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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