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钟桂全、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24民初2407号
原告:***,男,194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县。
被告: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33063。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286号西湖园二期安置小区G区(H地块)H幢13层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31722Y。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县。
被告:***,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县。
被告:***,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县。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东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当事人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方已付清了涉案全部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注: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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