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76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芯城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85350069C。
法定代表人:黄秀萍。
委托代理人:王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思维,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东郡华城广场**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ATNJ23。
法定代表人:陈蕴琦,系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黄威明,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住所地长沙市望城,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担保人:王桂林,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住所地长沙市望城,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76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并提供担保人黄威明、王桂林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4号]用以置换本院冻结的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0万元存款(账户为:9430********)。
本院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黄威明、王桂林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房[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4号];
二、解除对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430××××8890”账户9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金城
书记员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