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76号
申请人: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东郡华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ATNJ23。
法定代表人:陈蕴琦,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芯城科技园****信用代码:91430102785350069C。
法定代表人:黄秀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以上保全申请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9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90万元,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申请人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无存款或余额不足90万元,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金城
书记员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