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76号之三
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东郡华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ATNJ23。
法定代表人:陈蕴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文斌,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浩,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芯城科技园****信用代码:91430102785350069C。
法定代表人:黄秀萍。
委托代理人:王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思维,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并于2021年1月26日冻结被了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43006010035088890”账户90万元的存款。2021年2月9日,本院根据被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湘0104民初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黄威明、王桂林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室房[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4号],并解除对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43006010035088890”账户90万元存款的冻结。现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作出(2021)湘0104民初7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对被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已终结,没有必要继续查封担保人黄威明、王桂林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室房[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黄威明、王桂林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室房[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4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金城
书记员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