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利智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76号之二
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东郡华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ATNJ23。
法定代表人:陈蕴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文斌,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浩,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芯城科技园****信用代码:91430102785350069C。
法定代表人:黄秀萍。
委托代理人:王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思维,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