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利智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利智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6061号
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66号东郡华城广场1012房。
法定代表人:陈蕴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柳,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利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804房。
法定代表人:黄秀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维,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利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