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利智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76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8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85350069C。
法定代表人黄秀萍。
被执行人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66号东郡华城广场10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ATNJ23。
法定代表人陈蕴琦,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尹浩,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尹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该民事判决判定被执行人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因该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的时间为2021年9月2日,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