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利智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7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8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85350069C。
法定代表人:黄秀萍。
委托代理人:唐杏,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思维,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66号东郡华城广场10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ATNJ23。
法定代表人:陈蕴琦,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尹浩,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尹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2020)湘010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尹浩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尹浩名下位于盐南东路××305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市区032557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