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利智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078号
原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芯城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85350069C。
法定代表人:黄秀萍。
委托代理人:王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思维,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东郡华城广场**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ATNJ23。
法定代表人:陈蕴琦,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文斌,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1月9月,本院根据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作出(2020)湘0104财保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49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并冻结了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德宇支行“8002××××2014”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东路支行“4305××××0308_1”的银行账户,**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9559××××3319”的银行账户以及查封了**名下位于××路××号××幢××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市区032557号)。2021年1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利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核实,本院已冻结了被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德宇支行“8002××××2014”银行账户中的存款630497元。现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超额部分的查封冻结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冻结了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497元,已足额进行了财产保全,对于超额部分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湖南省南创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东路支行“4305××××0308_1”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9559××××3319”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路××号××幢××房(不动产权证书:市区032557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