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2354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大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向继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1巷10号2幢2单元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980136271。
法定代表人:谭旭阳,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莉,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力,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大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大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大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大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大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80元,多预交的1290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姜 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蓝 伟
书 记 员 廖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