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286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潜阳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汉阳区燎原村***458号。
经营者:胡成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福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武汉市广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鄂0105民初128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1,141.8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以本案生效判决驳回武汉市汉阳区顺天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对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1,141.84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祝 旖 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然
书 记 员 刘 经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