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4361号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7号三峡企业总部基地3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60680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潜阳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183674488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利川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胜利路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94232959Q。
法定代表人:向峡。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751.00元,亦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