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霆贸易有限公司

2414江苏轩霆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境为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2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510室。
法定代表人:万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境为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9号2086室。
法定代表人:白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雷,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境为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10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2341元,由上诉人江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正勤
审判员  董岩松
审判员  曹廷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愿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