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40643号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景****之**。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v>
法定代表人:万勇。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颖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