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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境为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轩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10752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境为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106民初1075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第14页第22行至第23行中“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12元”补正为“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境为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412元”。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