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佰丽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7097号
原告:****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瓜山村。
责任人:骆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原告****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涂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少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邓婷婷
代书记员 辛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