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8879号
原告:****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瓜山村。
法定代表人:骆军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智慧,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7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春晖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 钱舒颖
?PAGE??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