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佰丽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8879号

原告:****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瓜山村。

法定代表人:骆军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智慧,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7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春晖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 钱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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