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5013号
原告:****涂料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瓜山村。
法定代表人:骆军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智慧,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财产保全费382元,合计人民币735元,由原告****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天麟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无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