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高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9民催94号
申请人杭州高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国红。
委托代理人徐燕。
申请人杭州高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于2017年11月6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1154056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申请人杭州高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萧山义桥镇昇光村经济联合社)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高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高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虞玲艳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赵 喆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