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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郭溪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F3B84N。
法定代表人:陈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筱玲、章伊城,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481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8413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6051元、执行费566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2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浙F1××**号斯柯达牌小汽车。截至2021年4月2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案件诉讼费0元、执行费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3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范焱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