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之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51号之一
原告:***之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产业园庙山中路3号汤逊湖民营工业园武汉市江夏德松科技开发中心六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静,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史守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之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之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之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星蕊
书 记 员  祝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