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中建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5民初339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郭杰,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
被告:安徽中建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业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建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计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沿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冯倩兰
书记员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