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执1202-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吴钦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建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江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牛业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建宝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明
执行员 万斌红
执行员 瞿玲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