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

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蚌埠百乐门置地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303民初6391号
原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009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百乐门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851660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781945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百乐门置地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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