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

方配友与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378号之二 原告:方配友,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20弄1、2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 第三人:***,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方配友与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4137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方配友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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