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378号
原告:方配友,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20弄1、2号115室。
负责人:王**。
原告方配友诉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