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

方配友与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378号之一 原告:方配友,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20弄1、2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 第三人:***,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原告方配友与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方配友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配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方配友负担。 审判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