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378号之一
原告:方配友,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20弄1、2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
第三人:***,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原告方配友与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方配友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配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方配友负担。
审判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