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

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7199号之二 原告: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3339号(***技城)2号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314138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20弄1、2号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989028465。 负责人: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0092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雪华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224191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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