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12752号
申请执行人: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雪华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459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959,446.56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59.4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4596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珺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洁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