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菱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朱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法定代表人:阙书阁,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新乡菱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各自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所在地”并非当事人“住所地”,当事人所在地有时是不确定的,不能成为约定管辖地点,涉案合同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被上诉人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上诉人注意有关约定管辖的条款,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2020年8月1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其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合同约定,故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同为法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管辖协议的适用范围。综上,上诉人请求移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陈建国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庚
书记员吴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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